佰富彩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402民初329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平,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尾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7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日,经中间人介绍,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的装修工程(该装修工程是位于邯山区***的婚纱摄影门市),装修工程款为26万元,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未有异议,则付清全部工程款,工程期限为35天即自签订合同当日的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7日;并对竣工验收方式、违约责任、保修期限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马上组织人员入场施工,付出了艰苦的劳动,终于如期竣工,***对该装修也很满意,先后支付工程款19万元,竣工不久后被告就入住,开始正式营业,从来没有提出异议。但令原告想不到的是,剩余7万元尾款,起初***说资金紧张,让原告等等,后来在原告的一再催讨下,***不讲诚信,狡辩说该工程有质量问题,剩余尾款不再支付。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工程,原告除自己垫付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是借别人的)外,还从材料供应商处赊欠了大量的装修材料,现在***无理拒不支付工程款,致使原告无法归还借款,无法支付雇佣人员的工资和拖欠的材料款,每日都背负承重的压力,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诉求。
***辩称,1、原告无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2、工程没有按时完工;3、工程验收不合格;4、***擅自变更装修材料,将“自溜平”材料更换成“木地板”材料;店面未进行破顶装修,5、原告不适格,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一份;2、装修合同一份,证明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3、光盘一张,证明该店经营中的情况。以上证明按合同约定已经完工;装修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灯箱、显示屏、水晶灯、广告字等装修不在合同约定的装修范围内;是对方要求将自流平改为木地板,木地板的装修费用比自流平费用要高,被告一直在付着装修款,从来没有提过我擅自改变的事,是被告现不想付款提出的敷衍理由;合同没有约定“店面破顶装修”店面装修合同,系***无中生有;装修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商场验收合格后才能开业,不合格不让开业,***早已经开业使用门市,不存在质量问题。***质证:对证据都无异议,甲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建筑法规定,***没有施工资质,第四款第一条证明了工程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由乙方开具施工令变更,这一条证明了原告将水泥自流平变成木地板,将破顶重装变成重新粉刷,存在偷工减料,原告属于私自变更合同内容;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工程完工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我方没有接到书面验收通知;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乙方责任不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证明了被告的反诉要原告承担责任;合同第六条第五款,保修期五年,要求承担质量不合格,并赔偿损失;第八条第一款,该条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图纸要求施工承担责任。
***提供证据:1、装修设计施工图12张,证明目的:本案合同依据该施工图进行施工,该图PL-03号装修地面要求水泥自流平地面,白色镜钢,***没有按施工图纸施工,擅自使用木地板;该图纸PL-04这一图纸要求破顶重新装顶,***在原顶钢架上喷深红色乳胶漆,没有破顶重装,属违约;PL-05就灯位布置图要求重整的费用;2、整改通知单一份,证明邯郸浙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义乌印象婚纱店多处装修施工存在问题并经过多次提醒仍没有整改到位,故予以处罚,证明装修存在质量问题;3、2018年3月14日验收情况通知一份,商场工作人员对义乌印象婚纱店装修施工情况实地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部分照明线路未按规范要求穿绝缘护管等问题,证明至今未验收;4、装修质量不合格照片10张店面装修合同,证明工程多处不合格;5、装修要求效果图照片6张,证明施工图纸和效果图配套,显示屏、灯、发光体包含在装修工程中,但原告没有做此工作;6、工程款收到条9张及微信转账记录一张,分别证明***于2017年11月2日付款20000元、2017年11月3日付款30000元、2017年11月16日付款20000元、2017年11月20日付款20000元、2017年11月24日付款30000元、2017年11月29日付款30000元、2017年12月7日付款20000元、2017年12月18日付款10000元、2017年12月26日付款10000元微信转账,共计190000元给的是现金。
2017年12月18日证明,底下有一句话,证明原告收到装修款两万,且当时未完工,进一步证明延误工期的事实;7、当庭提交清单一份。***质证,PL-03设计图纸为自流平,但装修中经被告要求换成木地板,木地板价值高于自流平,从常理上分析我方不会擅自增加成本变更;PL-04根据现有图纸没有约定破顶重装要求;PL-05是对方要求进行的轻微变动,我方的装修不影响对方的使用。对整改通知单和2018年3月14日验收情况通知质证意见如下:1、第三方不是合同当事人,其证明只能证明被告店面存在上述问题,不能证明是由原告造成的;2、效果图只是预期整体效果图,不是装修合同的组成部分;3、对工程款收到条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了1万元与收条系同一笔,以收条为准。莫寒广告服务部安装的东西不是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工程内容;现在***已经开业,是验收合格以后,商场才让***开的业。
佰富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日,***、***签订《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地点:邯郸市义乌小商品五楼工程装饰装修面积:750平方米工程承包:甲方付给乙方大包(包工、包料全部材料)款项26万元;工程期限为35天即自签订合同当日的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7日;……第六条6.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街道竣工验收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第七条……7.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第八条违约责任8.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对店铺进行了装修。***给***付款情况:于2017年11月2日付款20000元、2017年11月3日付款30000元、2017年11月16日付款20000元、2017年11月20日付款20000元、2017年11月24日付款30000元、2017年11月29日付款30000元、2017年12月7日付款20000元、2017年12月18日付款10000元、2017年12月26日付款10000元,共计支付19万元。另查明,***已投入使用装修店铺义乌印象婚纱店。
佰富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装修合同、收条及庭审笔录等经当庭质证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将涉案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但***已实际为***进行了装饰装修,***辩称***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虽提出鉴定,但经多次要求提供鉴材,被告未提供,依法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亦无其他相应证据证明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为***装修的义乌印象婚纱店,***已投入使用,故对***的辩称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装饰装修工程款应予支付。对于***微信转给***1万元,***认为该微信与随后打的收条系同一笔收款,从双方结算的习惯看系以收条为收款方式,从日常生活逻辑和双方结算习惯方式看,***微信转账系转账给“感恩”,***出具收条合乎情理,该笔微信款1万元与原告随后打的收条系同一笔付款予以采信。故***尚欠***装修尾款7万元,***应予给付***。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未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佰富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装修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佰富彩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负担。
佰富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冬梅
人民陪审员马华民
人民陪审员葛扬扬
佰富彩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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